歐盟循環經濟法案下的復合材料命題:風電行業的實踐與政策建議
日期: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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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歐洲風電行業對歐盟委員會提出《循環經濟法案》的倡議表示歡迎。我們堅定支持法案的核心目標,即加速歐洲向更具循環性的經濟模式轉型,同時提升歐盟的經濟安全性、韌性、競爭力,并助力脫碳進程推進。
我們尤其贊賞法案的宏偉愿景:構建再生原料單一市場,擴大高品質再生材料的供需規模;依照《競爭力羅盤》與《清潔工業協議》的規劃,推動歐洲在2030年前躋身全球循環經濟領域的領軍行列。
歐洲風能協會是歐洲風電行業的發聲平臺,代表歐洲風能領域內超600家機構成員。我們的會員單位為歐洲企業與民眾提供價格低廉且供應穩定的能源,創造了廣泛的社會與經濟效益。
歐洲風能發展概況
風能是一種清潔、免費且可持續的可再生能源。2024年,歐洲風能發電減少了1.42億噸二氧化碳排放;到2030年,這一減排量有望達到2.7億噸,相當于西班牙全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風能無需開采與運輸,其使用規模越大,歐洲就越接近真正的能源獨立。
運行中的風力渦輪機不會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也不會產生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或顆粒物等空氣污染物。盡管風力渦輪機在制造、運輸、運營和拆解階段會產生一定的二氧化碳排放,但這些排放僅需不到一年的運營時間即可完全抵消。
正因如此,各國政府紛紛將風能作為滿足能源需求的重要選擇。風能不僅能避免進口昂貴且污染嚴重的化石燃料,還能通過創造就業崗位、增加稅收收入,帶動農村和沿海地區的地方經濟發展,更是推動各行業經濟活動脫碳的關鍵驅動力。
目前,歐洲風電裝機容量已達2.91億千瓦,滿足了歐盟約20%的電力需求。我們預計,到2030年歐盟風電裝機容量將增至3.44億千瓦。根據歐盟委員會的規劃,歐盟要在2050年實現凈零排放目標,風電裝機容量需達到13億千瓦。
隨著歐洲風電裝機逐漸步入成熟期,越來越多的渦輪機將達到使用壽命。2024年,運行年限超20年的風電裝機容量達2600萬千瓦;到2030年,這一數字或將攀升至6000萬千瓦,其中海上風電裝機為280萬千瓦。未來六年,預計將有高達2200萬千瓦的風電裝機面臨退役。由此可見,退役處理將成為風能全生命周期中的關鍵環節,也將成為風電行業的重要細分領域。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待退役的裝機容量幾乎全部來自陸上風電,預計2030年前歐洲海上風電的退役裝機規模僅約8.5萬千瓦。

圖1歐洲風能協會對歐洲風電年退役裝機容量的預測(單位:吉瓦)
風能對循環經濟的貢獻
未來數年,風電設備退役潮的到來,為歐洲風電行業助力循環經濟發展提供了重大機遇。得益于鋼鐵及其他金屬部件可通過成熟工業流程實現回收利用,當前風力發電機的整體回收利用率已達85%左右。而實現100%循環利用的現存挑戰,在于退役風機葉片的復合材料回收,以及永磁體的回收再生。需要指出的是,在歐盟復合材料廢棄物總量中,風電與船舶領域產生的復合材料廢棄物占比極低——前者僅約3萬噸,而歐盟復合材料廢棄物年總量達44萬噸,該數值更是不足歐盟塑料廢棄物總量的0.1%。盡管如此,風電行業仍致力于攻克這一難題,推動這類高價值、易溯源的復合材料走向循環化利用。
復合材料與永磁體的規?;倮?、回收及再生,均需配套政策措施的支撐,但兩者的市場運行機制存在差異,這一點亟待重視。
永磁體因含有稀土元素,本身具備較高的經濟價值,天然形成了推動其回收再利用的強勁市場驅動力。相比之下,退役風機葉片(及船舶)產生的復合材料廢棄物,固有經濟價值較低。因此,針對這類退役復合材料,需出臺定向政策舉措,刺激市場對其再利用、回收及再生領域的投資,同時推動相關產品的市場應用。
為支持風電行業踐行循環經濟理念,我們呼吁歐盟采取以下行動:
在《廢棄物框架指令》下,為復合材料設定階梯式再利用與回收目標;
在歐盟《廢棄物名錄》中,為退役風機葉片、船舶產生的復合材料廢棄物及永磁體,設立專屬廢棄物編碼;
在歐盟全境范圍內,禁止將退役風機葉片、船舶產生的復合材料廢棄物進行填埋處理;
為復合材料與永磁體設立專屬廢棄物運輸編碼,助力其跨境運輸;
確保各成員國及時、統一地轉化落實并執行歐盟廢棄物相關法規。
上述各項建議環環相扣,某一領域的推進離不開其他領域的協同施策。例如,若要對復合材料實施填埋禁令,需依托專屬廢棄物編碼實現精準分類與有效執法。
歸根結底,需在歐盟廢棄物相關法規中,為復合材料廢棄物與永磁體設立專門且獨立的編碼。唯有如此,才能提升其市場辨識度,整合各行業的廢棄物資源,進而支撐回收利用市場的發展。
就復合材料而言,預計到2030年,歐盟每年退役的風機復合材料量將達5萬噸,到2040年這一數值將進一步增至年均8萬噸。永磁體方面,2030年前歐盟退役風機永磁體總量預計僅為80噸;而針對2006—2010年裝機的風機,2030—2040年間其退役永磁體總量或將達到500噸。

圖2歐洲風力發電機葉片年退役量預測(單位:噸)
《廢棄物框架指令》
《廢棄物框架指令》為歐盟廢棄物管理搭建了總體框架,涵蓋廢棄物管理層級體系(預防、再利用、回收、再生、處置)以及廢棄物再利用和回收預處理目標。該指令為各行業提升資源利用效率、發展循環經濟提供了法律依據,其中也包括風力發電等可再生能源技術領域。
我們呼吁歐盟依據本指令第11條第2款,為復合材料制定專門的再利用與回收目標。此類目標將為風機葉片回收技術創新提供明確激勵,并助力復合材料在更廣泛的循環經濟框架內實現再生利用。
我們同時呼吁在《廢棄物框架指令》中,為再生復合材料制定統一的“廢棄物屬性消除”判定標準,向高品質再生產品傾斜。這將降低原材料回收企業面臨的法規壁壘,激活再生原料市場,并賦予各成員國激勵高價值回收利用模式的政策空間。
歐盟《廢棄物名錄》
歐盟《廢棄物名錄》建立了統一的歐盟廢棄物分類體系,根據廢棄物的來源與成分對各類廢棄物流分配六位數字編碼。
當前,退役風機葉片與船舶產生的復合材料廢棄物缺乏專屬編碼,導致各成員國的分類標準不統一。目前這類廢棄物被歸入多達8種不同的編碼類別,其中多數被劃入建筑與拆除廢棄物范疇(例如編碼170203和170204),而建筑與拆除廢棄物占歐盟年度廢棄物產生總量的30%。
這種分類混亂的狀況,阻礙了廢棄物的可追溯性管理、集中收運與跨區域運輸,導致回收企業難以獲取充足且穩定的復合材料廢棄物原料。
無獨有偶,永磁體同樣缺乏專屬廢棄物編碼,限制了這類極具戰略意義的關鍵原材料從再生渠道的追溯、收集與回收利用。
我們呼吁歐盟在《廢棄物名錄》中,為退役風機葉片、船舶產生的復合材料廢棄物及永磁體增設專屬編碼。這些編碼將從以下方面為風電行業與回收行業賦能:
?為廢棄物運輸及跨境轉移提供法律確定性;
?提升歐盟廢棄物總量的透明度;
?推動廢棄物的分類、收集與回收利用;
?確保廢棄物處理過程的質量可靠與信息透明。
我們建議為復合材料廢棄物新增一個四位數字的章節標題,并在《廢棄物名錄》第16章節下,至少增設兩個六位數字編碼,用于明確界定相關類型的復合材料廢棄物。
與此同時,為覆蓋過渡期需求,歐盟委員會應向各成員國發布指導文件,明確復合材料廢棄物應適用的編碼類別??紤]到退役風機葉片的高玻璃纖維含量,行業認為編碼**170202(建筑與拆除廢棄物——玻璃類)**是最適宜的臨時選擇。

《填埋指令》
《填埋指令》對廢棄物填埋處置活動進行規范,旨在防范環境危害。該指令明確了填埋作業的技術要求、廢棄物接納標準,并針對特定廢棄物類型設立了填埋禁令。
我們呼吁在修訂《填埋指令》時,于其第5條第3款中納入復合材料廢棄物填埋禁令。歐盟全境統一的填埋禁令將提供法規確定性,刺激回收處理產能投資,并確保退役風機葉片的管理納入歐盟循環經濟體系。
歐洲風電行業已自主承諾,自2026年起實現風機葉片100%再利用、回收或再生,且不再將葉片出口至歐洲以外地區進行填埋處置。為推動該承諾的全面落實與有效執行,需將其納入歐盟法規框架。
《廢棄物運輸條例》
《廢棄物運輸條例》在歐盟內部落實《巴塞爾公約》相關要求,對廢棄物跨境轉移活動進行監管,以保障廢棄物的無害化管理。該條例設定了兩類主要的廢棄物運輸審批程序:
申報審批程序(適用于危險廢棄物或擬進行填埋處置的廢棄物);
附件七審批程序(適用于擬進行再生或回收處理的非危險廢棄物)。
復合材料屬于非危險廢棄物,理應適用附件七(“綠色清單”)審批程序。然而,由于缺乏專屬廢棄物編碼,退役風機葉片與船舶產生的復合材料廢棄物跨境回收運輸面臨法規不確定性與物流壁壘。
當前,在歐盟境內運輸擬進行再生或回收處理的復合材料廢棄物時,企業要么采用玻璃或塑料類廢棄物編碼(如EU3011)——此類操作存在較大的解讀空間,不具備充分的法律安全性;要么被迫啟用成本高昂且行政流程繁瑣的申報審批程序,而這類程序本就不適用于復合材料這類惰性非危險廢棄物。
為此,我們提出以下訴求:
在《巴塞爾公約》及據此制定的《廢棄物運輸條例》中,為復合材料廢棄物和永磁體增設專屬編碼。新增編碼應與前文建議在歐盟《廢棄物名錄》中設立的對應編碼保持一致。
短期內,由歐盟委員會發布指導文件,推薦采用編碼**GE020(非分散形態玻璃廢棄物)**運輸復合材料,以簡化跨境運輸流程。
長期來看,應將風機葉片與船舶產生的復合材料廢棄物納入綠色清單,為其在歐盟范圍內順暢運輸提供便利,從而實現全歐范圍內穩定高效的回收利用。
《廢棄電子電氣設備指令》(WEEE指令)
《廢棄電子電氣設備指令》針對電子電氣設備廢棄物制定監管規則,并建立了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EPR)。根據該制度,生產者需在經濟和/或操作層面,對其產品報廢后的收集、回收及處理工作承擔責任。該指令的立法初衷針對小型、使用壽命較短的電器產品,因此并不適用于風力發電機這類資本密集型、運行周期長達20-30年的大型基礎設施。
目前,風力發電機作為**大型固定設施(LSFI)**被豁免適用《廢棄電子電氣設備指令》,這一豁免既合理又必要。但《廢棄電子電氣設備指令》的修訂結論,為將風力發電機納入指令適用范圍留出了空間。這種做法與風力發電機的設備屬性存在結構性矛盾,不僅無法帶來顯著的循環經濟效益,還會增加額外的行政與物流負擔。原因如下:
?風力發電機是大型、長壽命、資本密集型的固定設施;
?其產生的廢棄物在歐盟電子廢棄物總量中的占比微乎其微;
?依托現有產業鏈,風力發電機中的金屬組分已被納入高效回收體系。
將風力發電機納入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會給行業帶來沉重的財務與物流負擔,徒增不必要的行政復雜性,卻無法產生實質的循環經濟價值。
據稱,將風力發電機納入新版《廢棄電子電氣設備指令》的初衷是為回收永磁體。但此舉將導致退役永磁體面臨雙重監管。事實上,《關鍵原材料法案》(CRMA)已針對永磁體循環利用設有專門條款,是稀土元素回收利用的更適宜框架。監管重疊在實踐中難以施行,還可能為行業帶來不必要的成本與復雜性。
風力發電機中的永磁體雖含有對能源轉型至關重要的稀土元素,但含量極低。因此,現階段為風力發電機設定再生材料使用比例要求或強制適用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時機尚不成熟且不具備可操作性,反而可能引發不當激勵、推高成本并擾亂投資方向。數據顯示,2030年前,歐盟退役風力發電機的永磁體回收量預計僅約80噸,而同期歐盟永磁體總需求量高達2.5萬噸。
法規的轉化落實與執行
歐盟廢棄物相關法規需由各成員國轉化為國內法并執行。法規轉化延遲或執行標準不統一,會阻礙循環經濟發展進程,加劇投資者的不確定性。統一、透明的監管環境,對于刺激回收技術投資、保障公平競爭、實現循環經濟目標至關重要。
歐盟各成員國必須確保及時、清晰、一致地轉化并執行歐盟廢棄物相關法規。
結論
即將出臺的《循環經濟法案》,是歐盟增強工業韌性、提升資源利用效率、鞏固氣候領域領導地位的關鍵契機。歐洲風能協會完全支持該法案的宏偉愿景——構建再生原料單一市場,推動歐洲成為可持續循環產業的全球先行者。
對于風能行業而言,該法案可提供明確的政策導向,助力擴大復合材料廢棄物(退役風機葉片及船舶廢棄物)與永磁體的回收再生解決方案規模。
為釋放這一潛力,歐盟應采取以下行動:
在《廢棄物框架指令》下,為前述復合材料廢棄物設定針對性的再利用與回收目標;
?設立專屬廢棄物編碼,確保分類統一與可追溯性;
?在歐盟全境推行復合材料廢棄物填埋禁令;
?通過清晰統一的規則,為復合材料廢棄物跨境回收運輸提供便利;
?確保各成員國及時、統一地落實歐盟廢棄物相關法規。
將上述原則納入《循環經濟法案》,歐盟不僅能推動風能行業的循環化發展,更能進一步實現其在競爭力、可持續性與戰略自主性方面的宏觀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