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總則--質檢總局令第80號

    條 根據《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重要工業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
    第三條 在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第四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統一審查要求,統一證書標志,統一監督管理。
    質檢總局內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產品發證實施細則,審核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指定承擔發證檢驗任務的產品檢驗機構,統一管理核查人員資質以及審批發證等工作。
    第六條 根據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負責部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具體產品目錄由質檢總局確定并公布。
    第七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和管理工作,根據《管理條例》和質檢總局規定,承擔部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內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 審查機構受國一家質檢總局的委托,承擔起草相關產品發證實施細則、組織實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員技術培訓等工作。
    第九條 從事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恪盡職守、熱情服務、嚴格把關。
    第十條 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劃生產許可證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公布生產許可事項,方便公眾查閱和企業申請辦證,逐步實現網上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