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發證的管理
第九十三條 質檢總局統一發布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發證的產品目錄并適時進行調整,統一制定并公布產品實施細則,統一規定證書式樣。
第九十四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發證產品的受理、審查、批準、發證工作。
第九十五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參照質檢總局的辦證程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企業申請辦證程序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十六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發證工作。產品檢驗時間以實施細則規定為準,不計入上述規定時限。
第九十七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公布獲證企業名錄,并報許可證辦公室。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有效。
第九十八條 質檢總局采取不定期檢查的方式,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發證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工作質量出現嚴重問題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九十九條 本辦法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發證未作出具體規定的,按照質檢總局審查發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四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發證產品的受理、審查、批準、發證工作。
第九十五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參照質檢總局的辦證程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企業申請辦證程序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十六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發證工作。產品檢驗時間以實施細則規定為準,不計入上述規定時限。
第九十七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公布獲證企業名錄,并報許可證辦公室。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有效。
第九十八條 質檢總局采取不定期檢查的方式,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發證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工作質量出現嚴重問題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九十九條 本辦法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發證未作出具體規定的,按照質檢總局審查發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