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之 證書和標志

    第二十八條  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許可證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和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
    許可證證書格式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及時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妥善保管許可證書,許可證書遺失或者損毀,應當申請補領,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申請,辦理補領手續。
    第三十一條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不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活動的,應當辦理生產許可證注銷手續。企業不辦理生產許可證注銷手續的,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其生產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生產許可證的標志和式樣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規定并公布。
     第三十三條   企業必須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標注標志的裸裝產品,可以不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三十四條  銷售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應當查驗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許可證證書和生產許可證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