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抽樣與檢驗之產品抽樣

一、抽樣工作的依據
    生產許可證產品抽樣工作的主要依據是產品實施細則中的檢驗規則。此外,生產許可證產品抽樣工作的依據根據其產品檢驗的種類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有:
    1.《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依據該《實施辦法》百零三條規定,對已受理申請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實施批批抽樣和檢驗。
    2.《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豆芾項l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對企業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必要時的產品抽樣與檢驗。
    產品抽樣方法在產品標準的檢驗規則中有比較具體的規定,產品實施細則根據發證需要,對產品抽樣方法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和補充。
    目前關于計數抽樣有兩個標準:
    GB/T 2828.1-2003《計數抽樣檢驗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和GB/T 2829-2002《周期檢驗計數抽樣程序及表(適用于對過程穩定性的檢驗)》。
    生產許可證產品的質量檢驗主要是用于檢查生產過程穩定性,所以通常使用  GB/T 2829-20020
    在對生產企業進行抽樣時,企業對每天產量達到20個以上的產品,通常采用平均產量現場集批后抽樣,這是比較能反映實際情況的一種確定抽樣樣本總體的辦法。樣本總體的數量要求應在產品實施細則中規定,應不小于樣本大小的10倍。
二、抽樣工作的程序
    1.向企業出具審查組織單位的抽樣通知(適用于申請企業審查),或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的抽樣檢驗任務書(適用于監督檢查),或企業委托書及檢驗機構的抽樣通知(適用于已受廠理申請企業試生產產品檢驗);
    2.按產品實施細則第5.4條“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規則”中的抽樣規定,在產品所在的場所進行抽樣;
    3.填寫抽樣單(對于已受理申請企業試生產產品檢驗應在“檢驗類別”欄寫明“試生產產品委托檢驗”字樣,并應在“備注”欄寫明該樣品所代表的試生產產品的批號),并由抽樣人員簽字,企業簽章及企業代表簽字;
    4.對樣品封樣;
    5.告知企業檢驗機構的名稱、地址、郵編、聯系電話及檢驗費用;
    6.企業送樣。
三、抽樣工作的實施
    1.確定抽樣方案
    對于批量連續生產,數量較大的產品,抽樣工作的步驟是:
    (1)確定樣本總體(即批量)
    確定樣品總體主要先看產品實施細則有沒有詳細的規定,如沒有具體的規定,則依據產品標準的檢驗規則(或質量評定程序)中關于批次的組成的規定,以一批次作為總體。對于已受理申請企業試生產產品的檢驗,依據《實施辦法》百零三條規定,其試生產的產品批批均需實施抽樣和檢驗。因此,該企業試生產的所有產品均應列為抽樣總體。
    (2)確定樣本大小(即抽樣數量)
    一般根據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確定抽取樣本的數量。如沒有規定,則可根據產品標準的檢驗規則的規定確定抽取樣本的數量;如產品實施細則、產品標準均沒有規定,但產品標準規定了可接收乓量水平(AQL)或不可接收質量水平(RQL),則可以通過GB/T 2828.1―2003、GB/T 2829-2002等抽樣檢驗標準確定樣本抽樣數量。
    對于已受理申請企業試生產產品的檢驗,為規避風險,一般應采用較為嚴格的抽樣方案。
    對于比較大型的產品,如電力鐵塔、橋梁支座、危險化學品等,其抽樣方法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產品實施細則中會有比較具體的規定,按產品實施細則的具體規定進行抽樣即可。
    2.抽樣
    為保證樣本的代表性,應采用隨機數表法或多面體骰子等有效方法和工具進行隨機抽樣。為保證樣本的有效性,組成檢查批(抽樣總體)的產品應是經企業終檢驗確認的合格產品。如果樣品的總體數量較大,而且已經包裝,可以先用隨機數表法以包裝為單位集批,然后再作抽樣。
    隨機抽樣就是在抽取樣本過程中排除一切主觀意向,使批中的每一個單位產品都有同等被抽取的機會的一種抽樣方法。
    (1)隨機抽樣的方法
    ①從批中的各個部分抽樣;
    ②分層隨機抽樣;
    ③可使用擲骰子抽樣;
    ④使用隨機抽樣數字表抽樣;
    ⑤利用撲克牌抽樣;
    ⑥周期系統抽樣;
    ⑦利用計算機隨機數發生器抽樣;
    ⑧采用抓鬮抽樣等。
    (2)抽樣形式
    ①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時抽樣
    審查組在對企業生產現場實地核查時進行抽樣,有利于節約經費。但采用這種形式抽樣時,應認真地鑒別樣本總體的真實性,防止企業弄虛作假,審查組的成員中好有來自產品檢驗機構的成員。
    ②檢驗機構直接抽樣
    檢驗機構根據生產許可證審查組織單位的計劃安排,直接到申請企業進行產品抽樣。這種抽樣方式專業性強,便于企業和檢驗機構的溝通。
    ③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抽樣
    這種形式主要適用于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生產許可證的日常監督產品抽樣。
    上述三種方式,無論采用哪種抽樣形式,抽樣人員都必須持有規定的“抽樣通知書”(或“抽樣單”,交企業驗看后方可實施抽樣,否則企業有權拒絕抽樣。
    3.封樣
    抽樣后,抽樣人員應與企業代表一起登記樣品,加蓋抽樣組織單位、企業的封印。如果產品本身不方便加封印,則應在主要的拆卸部位加火漆封印,并在火漆上打企業、抽樣組織單位規定的標記,或者在包裝上加封條或封印。在樣品上加封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樣品不被更換。
    對于已抽取的樣品,應根據產品情況進行處理,如電纜、鋼材、人造板的截樣;水泥樣品的均化分樣與包裝等。
    4.送樣
    在樣品有封印的情況下,通常由申請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從封樣日起一般不超過7日)內送達檢驗機構。檢驗機構在接受樣品時應逐個檢查樣品的封印是否完好,外觀是否有損傷,并做好驗收記錄,由送樣企業和驗收單位雙方簽字。
    5.樣品的保管
    經雙方確認送達的樣品無異常情況后,檢驗機構的專職保管人員應按樣品要求的儲存條件保管樣品,嚴禁任何無關人員進入樣品保管庫房,庫房內應設置有符合要求的樣品架位,需要時,還應備有樣品搬運的專用器具,避免樣品損壞影響樣品檢驗結果。儲存的樣品應有明顯的標識,標識內容包括受檢企業名稱(或密碼代號)、生產日期、保質期/有效期、抽樣日期、送樣日期、已檢/待檢標識、已檢合格/不合格標識、留樣/仲裁樣標識。樣品進人流轉狀態時必須用代號表示。
    檢驗機構應制定樣品保管、收發管理辦法,其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1)樣品驗收;
    (2)樣品分類、登記;
    (3)加貼樣品編號或密碼;
    (4)樣品流轉;
    (5)發樣程序;
    (6)返樣程序;
    (7)對不合格樣品的管理辦法;
    (8)企業取回樣品的程序;
    (9)樣品保管人員的職責。
    6.樣品的處置
    檢驗機構檢驗過的樣品應保留到檢驗結果的異議申訴期終了,或者發(換)證工作結束、獲證企業名單已公布。因此,檢驗機構的樣品庫中始終會有大量的樣品在保管之中。
    處置樣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備用樣品,這類樣品當檢驗工作完成后,已取得了檢驗結果且無異議,可及時返還企業;
    (2)經檢驗后已喪失使用功能的樣品應按廢品處理;
    (3)經檢驗,仍有使用功能的樣品,應返還企業;
    (4)對于檢驗中出現的不合格品加貼不合格標志后,可返還企業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但企業代表應認可檢驗結果并書面簽字。
    由于可能出現的情況較多,檢驗機構應根據本行業及受檢產品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樣品處置辦法。
四、抽樣工作的注意事項
    1.抽樣人員應持有審查組織單位或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書面抽樣通知書(或“抽樣單”),
    2.抽樣前,應仔細核對樣品的真實性,防止企業弄虛作假;
    3.應當從企業成品庫或生產現場進行抽樣;
    4.應抽取企業經終檢驗合格的產品:
    5.應注意樣品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6.樣品抽樣基數應符合實施細則的規定;
    7.抽樣時,應注意樣品的外觀有無明顯的損傷;
    8.對有制造號的產品,應登記產品制造號;
    9.封樣一般采用封條,但也可根據樣品特點采用封印或火漆封印;
    10.抽樣人員不應少于二人。
五、特殊產品的抽樣檢驗
    對于一些特殊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如電力鐵塔、橋梁支座、危險化學品等,其抽樣、檢驗方法與一般的產品不同,如:
    1.有些產品現場抽樣、現場檢驗。如電力鐵塔、橋梁支座等,對此類產品的抽樣與檢驗應盡量考慮用戶的方便,抽樣后應在現場進行檢驗。
    2.有些產品主體部件現場抽樣、現場檢驗,并抽取樣品的一些零部件回檢驗機構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