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是指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依照《管理條例》和《實施辦法》對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管理條例》和《實施辦法》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根據《管理條例》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檢查工作主要包括: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獲證企業的監督檢查;對生產許可證工作機構和人員的監督檢查;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對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企業違反《管理條例》和《實施辦法》有關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等。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管理條例》和《實施辦法》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向有關生產、銷售、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涉嫌從事違反《管理條例》活動的情況;
    (2)查閱、復制有關生產、銷售、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3)對有證據表明屬于違反《管理條例》和《實施辦法》生產、銷售、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產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節、對獲證企業的監督檢查
    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后,要積極保持和改進生產條件,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同時要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實施的監督檢查。對獲證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是保證生產許可證制度得到有效實施的重要措施,是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重要職責,是構建“事前保證和事后監督相結合”的閉環監管、機制的重要方面。
一、實施監督檢查的意義
    生產許可證制度是一項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行政許可制度。審查發證時,依據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和產品質量檢驗,對企業審查合格的,頒發生產許可證,允許其生產、銷售。這是事前保證。發證后,通過對發證企業的監督檢查,促使企業穩定生產合格產品。這是事后監督。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又處于經濟轉型時期,企業管理水平不高,企業自律機制尚不完善。企業獲證后,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可能發生變化,也許不能持續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如果不對獲證企業實施監督檢查,一旦企業生產的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就會影響產品質量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實施的有效性就會受到影響。過去,由于重發證,輕事后監督,直接影響了生產許可證制度實施的效果,因此,《管理條例》要求加強對獲證企業的監督,事前保證和事后監督相結合,保證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的有效性,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二、對獲證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方式
    1.日常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區域監管責任制的要求對獲證企業實施日常監督檢查。通過巡查、回訪等方式對轄區內的企業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要力戒形式主義,一般應要求確定監管企業、確定監管責任人、確定監管內容、確定監管方法、確保檢查結果得到處理等。
    2.定期監督檢查
    定期監督檢查是指有計劃地對獲證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結合投訴舉報的情況,年度、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督抽查情況和對企業定期提交報告的審查情況,抽取一定數量比例的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必要時進行產品質量檢驗。企業年度自查報告制度屬于定期監督檢查范圍。
    3.不定期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發證產品的質量安全狀況以及防止突發事件的需要,結合發證產品存在的問題而進行的隨機性的監督檢查,可以對所有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也可以對某個企業或者某個局部地區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不定期監督檢查目標明確,檢查對象和檢查內容針對性強,對打擊無證生產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具有重要的整治作用。
    4.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根據《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是法律賦予的責任,是代表履行職責。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根據需要對產品進行檢驗,屬于強制性的監督檢驗,生產者、銷售者應當積極予以配合,不得拒絕監督檢查。
    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年都將發證產品列入監督抽查重點產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企業,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嚴格的后處理。
三、企業年度自查報告制度
    隨著時間的推移,市場競爭的變化,企業的各方面情況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原來取得生產許可證時的各種條件有可能發生變化,而這種變化可能導致企業不一定能持續穩定生產合格產品。質檢總局為了從生產源頭上把住重要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關,需要確認企業是否繼續具備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有必要及時了解和跟蹤企業的變化情況。本著既能使對企業有效監管,又有利于加強企業自我監督,培育企業自律意識,減輕企業負擔的目的,質檢總局采取要求企業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自查報告的方式,實現對企業的動態監督管理,保證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后,能持續穩定生產合格產品。
    1.企業自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取證條件的保持情況;
    (2)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等變化情況;
    (3)企業生產狀況及產品變化情況;
    (4)生產許可證證書、標志和編號使用情況;
    (5)行政機關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情況;
    (6)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要求企業應當說明的其他相關情況。
    2.企業提交自查報告的時限要求
    獲證企業自取得生產許可證之日起,每年度應當向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提交自查報告。獲證未滿一年的企業,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報告。
    3.對企業自查報告的實地抽查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對企業提交的自查報告材料進行審核,并在生產許可證證書副本的企業自查情況記錄中填寫企業自查情況記錄和意見。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對企業自查工作加強監督管理,督促企業按期提交企業自查報告;對逾期不提交企業自查報告的,按規定進行處理。對需要進一步進行實地抽查或產品檢驗的企業,作出抽查決定,并書面通知企業;對確有違反有關規定的企業,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者依法作出相應處罰。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對企業的自查報告進行實地抽查時,被抽查的企業數量應當控制在獲證企業總數的10%以內。企業自查報告工作不向企業收費。
四、對獲證企業監督檢查工作的有關要求
    在對已獲證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對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有以下要求:
    1.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實施監督檢查或者對產品進行檢驗,應當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工作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這里的有效證件可包括:審查員證書、質量監督主管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監督檢查或抽樣任務書、公函等。要求工作人員出示有效證件的目的,一是被檢查者享有辨認執法人員身份的權利,即被檢查者有權確認對自己進行檢查的人員是否具備法定資格;二是證明執法主體是合法的,可以防止不法分子招搖撞騙,擾亂生產經營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三是執法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時必不可少的程序,體現了執法活動的嚴肅性、規范性,避免執法的隨意性。
    2.不得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企業的監督檢查,一是應當有時間限制,不宜過于頻繁,免得使企業忙于應付,甚至不堪重負;二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人員,不要興師動眾;三是應當嚴格以產品實施細則要求的范圍和條件為依據,不節外生枝、超范圍檢查,不擾亂、妨礙、中斷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實施監督檢查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容易有各種不廉潔行為。這些不廉潔行為主要表現有: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接受企業的高檔宴請或者到高檔娛樂場所消費、接受企業提供的免費勞務服務、向企業攤派書刊、要求企業刊登廣告、要求企業接受指定服務、參加協會等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索取或收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否則,將受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4.規范監督檢查和處理結果記錄。實施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應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記錄應當規范,文書式樣應當統一,并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
五、監督檢查結果的處理
    為了增強監督的有效性,防止監督檢查流于形式,必須高度重視和下大力量做好監督后處理工作。
    1.及時通報檢查結果
    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的單位應當及時將檢查結果通知被檢查企業,同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情況,并公布檢查結果。
    2.督促不合格企業整改
    對監督檢查發現的不合格企業,應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整改。企業整改完成后,應向組織檢查的單位提交整改報告。組織檢查的單位應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核查驗證。
    3.依法實施處罰
    對監督檢查發現的不合格企業,依照《產品質量法》和《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第二節、對生產許可證工作機構和人員的監督檢查;
一、對核查人員的監督檢查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核查人員實行監督檢查主要有:對從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查工作的核查人員取得審查員資格的條件、過程、結果進行監督;對核查人員從事企業核查工作的時效性、公正性、科學性進行監督;對照企業實地核查記錄情況及結果進行必要的抽查復核。
    核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許可證辦公室注銷其審查員資格;情節嚴重的,建議其行政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核查人員未按照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開展企業實地核查,進行核查時,未向被核查企業出示相關證件;
    (2)核查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刁難企業,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謀取其他不當利益的;
    (3)以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資格證書的;
    (4) 從事生產許可有償咨詢的;
    (5)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被注銷審查員資格的人員不得再申請注冊生產許可證審查員。
二、對產品審查部的監督檢查
    質檢總局對審查機構資質條件及取得資質的過程及從事有關審查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時效性進行監督。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對產品審查部企業工作質量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全許辦[2005]54號)
    產品審查部有下列行為的,由許可證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生產許可證審查部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產品審查部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1)未按規定期限完成審查工作;
    (2)出具虛假審查結論;
    (3)擅自增加產品實施細則以外的其他條件;
    (4)未向企業說明企業有權選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送樣檢驗;
    (5)從事或者介紹企業進行生產許可有償咨詢;
    (6)向企業推銷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或者技術資料;
    (7)聘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企業實地核查工作;
    (8)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
    (9)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
三、對檢驗機構和人員的鑒督檢查
    根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有對從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及其人員的資質條件及取得檢驗資質的過程、結果進行監督;通過查閱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對比等方式,對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檢驗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時效性進行監督;對檢驗過程、記錄和結果進行監督和必要的抽查復核。
    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許可證辦公室責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從事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的資格;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1)未按產品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要求和方法開展檢驗工作;
    (2)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3) 從事與其指定檢驗任務相關的產品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上述產品;
    (4)從事或者介紹企業進行生產許可的有償咨詢;
    (5)超標準收取檢驗費用;
    (6) 違反規定強行要求企業送樣檢驗;
    (7)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
    其中承擔發證產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從事與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企業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資格。
四、對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依法行政,本著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建立監督制約機制,防止出現“不作為”和“亂作為”的現象。上級主管部門加強對下級主管部門的監督和自我內部的監督,加強行政監察部門對業務管理部門的監督,同時,自覺接受企業和社會的監督。 
    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l.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管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對符合《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許可的理由的;
    (6)依照《管理條例》和《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2.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監督檢查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不符合《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2)對符合《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發現未依照《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不及時依法查處的;
    (4)發現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嚴重失實,不及時依法查處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管理條例》的規定,亂收費的。
    4.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違法實施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共和國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五、對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監督檢查
    為了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依法實施管理,質檢總局對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主要是針對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中程序是否合法,行為是否規范等情況,如在受理企業申請、對企業實地核查中附加產品實施細則規定之外的條件、亂收費等,又如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檢驗機構另行指定,強迫企業將樣品送達他們特指的檢驗機構檢驗樣品。這些行為均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政府形象。因此,為保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依法實施,質檢總局有責任對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并及時糾正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中的上述違法行為。這樣做,既可以保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有效實施,又能夠保證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以保證政令暢通。
    質檢總局對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實施的監督檢查一般可以采取事前檢查、事中檢查和事后監督三種方式。
    (1)事前檢查。質檢總局對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實施的生產許可的事項是否合法、條件是否公開、程序是否規范、制度是否健全等進行檢查,做到防患于未然。
    (2)事中檢查。質檢總局對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企業申請、審查申請材料、實地核查、決定生產許可事項等行為進行定期檢查或者抽查,以便了解情況,發現問題;或者根據控告、舉報、申訴等,對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檢查糾正。
    (3)事后監督。質檢總局根據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
證管理工作中,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行為的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不同的監督方式。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違反《管理條例》規定,對列入目錄產品以外的工業產品設定生產許可的,由質檢總局責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六、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發證的監督管理
    根據《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質檢總局統一發布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發證的產品目錄并適時進行調整,統一制定并公布產品實施細則,統一規定證書式樣。證書由質檢總局統一印制,套印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印章。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發證產品的受理、審查、批準、發證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參照質檢總局的辦證程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企業申請辦證程序并向社會公布。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發證工作。產品檢驗時間以產品實施細則規定為準,不計入上述規定時限。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公布獲證企業名錄,并報許可證辦公室。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有效。
    質檢總局采取不定期檢查的方式,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發證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工作質量出現嚴重問題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實施辦法》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發證未作出具體規定的,按照質檢總局審查發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對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
    本節對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是指許可證辦公室對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包括企業實地核查工作和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的監督檢查。
一、企業實地核查工作的監督檢查
    根據《實施辦法》和《關于公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監督檢查規定>的通知》(全許辦[2005]54號)的有關規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對企業核查工作質量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制訂監督檢查計劃,包括檢查組組成、具體檢查時間以及被檢查企業等內容。
    許可證審查中心負責實施企業實地核查工作的監督檢查,提出監督檢查計劃和監督檢查申請,報告監督檢查結果。許可證辦公室批準監督檢查計劃和監督檢查申請。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企業實地核查工作的質量,由許可證審查中心組織,審查部實施抽查;審查部組織企業實地核查工作的質量,由許可證審查中心組織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實施抽查。
     許可證審查中心組織檢查組,確定檢查組成員。檢查組由核查人員組成,檢查組長一般為高級審查員,企業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派觀察員參加,每個檢查組2~4人。
    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進度,許可證審查中心制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和具體實施計劃報許可證辦公室審批后實施。
    檢查組自檢查結束之日起5日內向許可證審查中心上報監督檢查報告、被檢查企業的實地核查記錄和核查報告、不合格企業名單、原因及處理意見。
二、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的監督檢查
    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對檢驗機構的檢驗過程和檢驗報告是否客觀、公正、及時進行監督檢查。許可證審查中心組織實施。
    對檢驗機構的檢查內容包括查詢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對比、核實檢驗機構條件、確認檢驗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性和檢查檢驗設備檢定情況等。檢驗機構有企業樣品的,檢查組在檢查檢驗過程時,應當在日程安排內跟蹤產品的檢驗過程。
    檢查組自檢查結束之日起5日內向許可證審查中心上報對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報告、不符合條件的檢驗機構名單、原因及處理意見。
    許可證審查中心按計劃完成監督檢查工作后,向許可證辦公室提交監督檢查報告。監督檢查報告內容包括檢查基本情況、檢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三、監督檢查結果處理
    監督檢查報告經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后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信息》上進行通報。
    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違規行為,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屬違法行為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節、企業違反《管理條例》和《實施辦法》有關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一、無證生產的查處
    無證生產是指企業未按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的行為。主要包括:企業未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已開始實施無證查處產品的;獲證企業在其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或有效期內證書被依法注銷而擅自生產的;正在生產的產品被列入發證目錄的企業,未在質檢總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的;未按規定辦理受理手續而擅自試生產銷售的。無證查處是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生產許可證管理方面重要的職責之一。
    1.無證查處的必要性
    無證生產行為具有極大的危害性,歷來對其采取嚴格禁止、嚴厲查處的政策。然而,無證查處卻是一項十分艱巨、十分困難的工作。從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20多年的實踐來看,無證生產幾乎伴隨著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實行而長期頑固地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利益驅動和地方保護主義作祟,姑息遷就、查處不力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須進一步加深對無證生產的危害性和無證查處的必要性的認識。
    (1)保護和廣大消費者利益的需要
    無證產品不僅僅是無證問題,它往往是與粗制濫造和假冒偽劣聯系在一起的。無證企業往往不具備生產合格產品的條件,無證產品的質量往往又不符合規定的標準,有些甚至是劣質產品。放任無證產品的生產、銷售,將會嚴重損害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對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查處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行為,就是對和廣大消費者利益的保護。
    (2)保障生產許可證制度有效實施的需要
    生產許可證制度作為一項強制性的行政許可制度,企業只有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某種產品的資格;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堅決不允許生產。如果放縱無證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生產許可證制度就形同虛設,就等于從根本上破壞或否定生產許可證制度。加大對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行為的查處力度,對于維護法規的嚴肅性,保障生產許可證制度順利、有效地實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3)維護獲證企業合法權益的需要
    獲證企業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經過艱辛努力,才取得生產許可證。而無證企業不付任何代價,隨意生產、銷售,且與獲證企業爭原料、爭能源、爭資金、爭市場,這對獲證企業來講是極不公平的。有的無證企業還公然假冒別人的生產許可證,使獲證企業的積極性受到嚴重傷害,合法權益受到極大損害。嚴厲查處無證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行為,對于保護獲證企業的積極性和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是十分必要的。
    (4)貫徹產業政策的需要
    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一個很重要的作用,就是貫徹產業政策的實施。實行產業政策的目的,是為了從宏觀上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解決某些行業的企業規模過小、管理水平低下、技術裝備落后、產品質量低劣、能源消耗高和污染嚴重等問題。而無證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恰恰帶來了上述問題的加劇。堅決制止無證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對于貫徹產業政策,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無證查處工作重點
    查處無證產品工作應當抓住重點,通過對重點案件、大案、要案的查處,以達到震懾不法分子和無證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的目的。無證查處工作重點應放在那些以牟取暴利為目的、故意坑害用戶和消費者、損害利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嚴重違法行為上。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1)無證生產,且產品粗制濫造、偷工減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2)不符合資源和環境保護、衛生等要求,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
    (3)不符合產業政策,對工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有不良影響的;
    (4)違反生產許可證有關規定,涂改、轉讓、偽造、冒用生產許可證的。
    3.無證查處工作的組織實施
    發證后的監督管理特別是對無證產品的查處工作,是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重要職責。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組織實施好無證查處工作。
    無證查處工作的具體實施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分工負責,可采取日常查處和集中查處相結合的形式。日常查處不必制定計劃,在日常監督檢查和執法過程中,發現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行為,隨時可以依法實施查處。集中查處是由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組織,集中人力,集中時間開展的較大規模的查處活動。因此,必須制定詳細、周密的行動計劃,以取得更好的查處效果。
    4.對無證生產的處罰
    企業未依照《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
    1.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重新審查手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管理條例》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4.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7.偽造、變造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企業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照《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9.委托企業未按規定備案或者擅自改變備案標注方式的,被委托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吊銷其生產許可證。
    10.企業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依據《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質檢總局撤銷其取得的生產許可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3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生產的同一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許可申請。
    11.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規定定期向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提交報告的,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12.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到期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13.企業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同一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許可證。
    14.企業在試生產期間,未按規定生產、銷售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五節、企業生產許可證的注銷
一、撤銷生產許可的情況
    撤銷生產許可是指因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中違反有關規定,或者被許可人在申請辦理許可過程中使用了欺騙、賄賂等手段,導致被許可人已經取得的生產許可被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撤銷生產許可,但是撤銷生產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除外: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生產許可的;
    (5)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的;
    (6)依法可以撤銷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二、撤回生產許可的情況
    撤回生產許可是指行政機關無過錯,因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被許可人已經取得的生產許可被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撤回生產許可:
    (1)被許可生產的產品列入決定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
    (2)被許可人不再生產被許可的產品的;
    (3)生產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導致生產許可項目依法被終止的;
    (4)依法應當撤回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三、吊銷生產許可的情況
    吊銷生產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在從事行政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有違法行為,導致其已經取得的生產許可證被終止。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吊銷生產許可:
    (1)未依照規定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情節嚴重的;
    (2)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情節嚴重的;
    (3)產品經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經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的;
    (4)依法應當吊銷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四、注銷生產許可的情況
    注銷生產許可是指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終止企業已經取得的生產許可后,辦理有關注明記載等相關手續的活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注銷生產許可,并辦理有關手續:
    (1)生產許可有效期滿未按規定重新申請取證的;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3)生產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生產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五、實施吊銷或者撤銷生產許可證前的暫扣生產許可證
    對違法企業實施吊銷或者撤銷生產許可證前,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暫扣生產許可證。
    暫扣生產許可證期限為7日(產品檢驗機構檢測時間除外)。違法行為屬實,依法應當吊銷或者撤銷許可的,許可審批機關對暫扣的證書予以收回;經調查取證決定不予吊銷或者撤銷許可的,對暫扣的證書應當及時退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