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臺獎勵政策支持煤電機組超低排放

  福建省環保廳、物價局、經信委日前出臺政策,對超低排放的煤電機組實施獎勵。
  “超低排放”,是指燃煤發電機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在基準含氧量6%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mg/Nm3、35mg/Nm3、50mg/Nm3。
  福建省規定,對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煤電機組給予獎勵。一是給予電價補貼。對2016年1月1日以前已并網運行的現役機組,對其統購上網電量加價每千瓦時1分錢(含稅);對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網運行的新建機組,對其統購上網電量加價每千瓦時0.5分錢(含稅)。上述電價加價標準暫定執行到2017年底,2018年以后結合要求和本省實際,逐步統一和降低標準。電價支持政策實行事后兌付、季度結算,并與超低排放情況掛鉤。二是獎勵發電量。對達到超低排放的煤電機組,在節能環保發電調度序列中予以優先安排,減少機組調峰運行。在全省應改造的燃煤機組均達到超低限值前,分配年度發電量計劃時,每年給予200個“三公”發電小時數的獎勵。三是給予一次性技改資金補助。經整體驗收合格的超低排放煤電機組,按照改造工程實際完成時間,從省級技改資金中予以階梯性補助,其中2015年、2016年、2017年完成改造的,分別按投資額的20%、15%、10%予以補助。四是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對達到超低排放的煤電機組,核減排污費。五是鼓勵排污權交易。對煤電機組通過超低排放改造產生的富余排污權,煤電企業可根據排污權交易相關政策,用于本廠(集團)新建項目使用或自行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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