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工作方案公布

  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近日聯合發布了《全面實施燃煤電廠超低排放節能改造工作方案》。全面實施煤電行業節能減排升級改造,在范圍內推廣燃煤電廠超低排放要求和新的能耗標準,建成上大的清潔高效煤電體系。
  方案提出,到 2020 年,所有具備改造條件的燃煤電廠力爭實現超低排放(即在基準氧含量 6%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 10、35、50 毫克/立方米)。有條件的新建燃煤發電機組達到超低排放水平。加快現役燃煤發電機組超低排放改造步伐,將東部地區原計劃 2020 年前完成的超低排放改造任務提前至 2017 年前總體完成;將對東部地區的要求逐步擴展至有條件地區,其中,中部地區力爭在 2018 年前基本完成,西部地區在 2020 年前完成。
  新建燃煤發電項目原則上要采用 60 萬千瓦及以上超超臨界機組,平均供電煤耗低于300克標準煤/千瓦時(以下簡稱克/千瓦時),到 2020 年,現役燃煤發電機組改造后平均供電煤耗低于 310 克/千瓦時。
  重點任務包括:具備條件的燃煤機組要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力爭 2020 年前完成改造 5.8 億千瓦。不具備改造條件的機組要實施達標排放治理,改造機組容量約 1.1 億千瓦。 落后產能和不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機組要實施淘汰,力爭“十三五”期間淘汰落后火電機組規模超過 2000 萬千瓦。 要統籌節能與超低排放改造,2016-2020 年實施節能改造 3.4 億千瓦。
  政策措施方面:落實電價補貼政策,2016 年1 月1 日前已經并網運行的現役機組,對其統購上網電量每千瓦時加價 1 分錢;2016 年1 月1日后并網運行的新建機組,每千瓦時加價 0.5 分錢;適當增加超低排放機組發電利用小時數,原則上獎勵 200 小時左右;督促各地在提高排污費征收標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不低于每當量 1.2 元)同時,對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50%以上的,切實落實減半征收排污費政策,激勵企業加大超低排放改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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