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船舶報廢規定(草案)

  章 總 則
  條  為加強漁業船舶安全管理,保證漁業船舶航行作業安全,保障漁業船舶和漁民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共和國漁業法》、《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共和國漁港監督機構登記的漁業船舶。
  第三條  對漁業船舶實行報廢制度。
  第四條  農業部主管漁業船舶報廢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漁業船舶報廢工作的組織領導。
  縣級以上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負責漁業船舶報廢工作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報廢標準
  第五條  漁業船舶達到下列規定船齡的,應當報廢。
 ?。ㄒ唬┖Q鬂O業生產船舶
  1.鋼質船
  船長12米以下的,報廢船齡為16年;船長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報廢船齡為20年;船長24米以上的,報廢船齡為24年。
  但是,專門制造從事大洋性漁業和從事深水燈光圍網作業的,報廢船齡為30年;本規定實施前已經改造且從事大洋性漁業的,報廢船齡為26年。
  2.木質船
  船長12米以下的,報廢船齡為13年;船長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報廢船齡為18年;船長24米以上的,報廢船齡為20年。
  但是,使用氣干密度超過0.8(克/立方厘米)的特種木材(包括重黃婆羅雙(曾用名梢木)、坤甸鐵樟木、稠木)制造的,報廢船齡為23年。
  3.鋼絲網水泥船:報廢船齡為20年。
  4.玻璃鋼船:報廢船齡為30年。
 ?。ǘ﹥群訚O業生產船舶
  1.鋼質船:報廢船齡為21年;
  2.木質船:報廢船齡為20年;
  3.鋼絲網水泥船:報廢船齡為20年;
  4.玻璃鋼船:報廢船齡為30年。
 ?。ㄈ┢渌?BR>  1.水產品冷藏加工船、拖輪、駁船:報廢船齡為29年;
  2.水產運銷船、油船:報廢船齡為26年;
  3.漁業指導船、科研調查船、教學實習船、供應船、交通船:報廢船齡為30年;
  4.漁業行政執法船:報廢船齡為30年。
  第六條  漁業船舶達到報廢船齡,且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認定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可予以延期,但延長期限累計不得超過5年。
  第七條  漁業船舶未達到報廢船齡,但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檢驗認定不能滿足安全技術要求和無法修復的,應當予以提前報廢。
  第八條  未達到報廢船齡,但船舶所有人自愿提前報廢的,準予報廢。
  第三章 報廢程序
  第九條  按照本規定第五條實施漁業船舶報廢的,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在漁業船舶報廢船齡屆滿前6個月以書面形式(《漁業船舶報廢通知書》附件1)通知船舶所有人報廢船舶,并報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船舶所有人應當在漁業船舶達到報廢船齡后30日內向船舶船籍港所在地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登記(國籍)證書;捕撈漁業船舶還應當提交捕撈許可證書。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船舶所有人提交的有關漁業船舶證書后3日內應當通知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漁政、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在10日內辦理注銷手續。
  船舶所有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拆解、銷毀或處理報廢漁業船舶,并向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報廢漁船拆解、銷毀或處理后的3日內出具《漁業船舶報廢證明》(附件2),并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部備案,且以書面形式通知船舶所有人。
  第十條  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實施漁業船舶報廢的,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漁業船舶技術評定書》,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漁港監督機構。
  漁港監督機構在接到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出具的《漁業船舶技術評定書》后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船舶所有人報廢漁業船舶,并報同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具體辦理按照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未達到報廢船齡,但船舶所有人自愿提前報廢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向船籍港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登記(國籍)證書;屬捕撈漁業船舶的,還應當提交捕撈許可證書。有關漁業船舶報廢手續按照第九條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申請延期報廢的漁業船舶,由船舶所有人于報廢船齡屆滿前3個月向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延期報廢檢驗,并提交船舶維修計劃。
  第十三條  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船舶所有人提交的延期報廢檢驗申請后15日內指定2名以上驗船師進行檢驗。執行檢驗的驗船師應當依法檢驗,出具“漁業船舶技術狀況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由驗船師簽字,并加蓋檢驗業務印章。
  漁業船舶技術狀況評定專家組由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組建,并根據“漁業船舶技術狀況檢驗報告”和船舶所有人出具的船舶維修計劃,評定出船舶延期報廢年限。
  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應當依據專家組評定的船舶延期報廢年限出具《漁業船舶技術評定書》。評定書由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發。評定書所評定的延期報廢年限每次不得超過2年,且累計不得超過5年。

  第十四條  船舶所有人應當憑《漁業船舶技術評定書》,向船籍港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報廢申請,填寫《漁業船舶延期報廢審批表》(附件3),并提交有關材料。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評定書所評定的延長期限,將《漁業船舶延期報廢審批表》和《漁業船舶技術評定書》及有關材料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作出批復決定,并通知原發證機關。
  船舶所有人持有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同意意見的《漁業船舶延期報廢審批表》向原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漁港監督機構和捕撈許可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延期報廢的漁業船舶由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每年按照換證檢驗的規定進行檢驗。未申報換證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依據本規定報廢?!稘O業船舶報廢證明》的具體辦理按照第九條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報廢漁業船舶的舊設備、舊材料不得用于更新、制造漁業船舶。
  第十六條  漁業船舶距報廢船齡前5年內進行改造的,漁業船舶改造后的報廢船齡不得超過船舶改造前規定的報廢船齡。
  第十七條  漁業船舶在報廢延長期限屆滿前1年內不得買賣或轉讓。擅自買賣或轉讓的漁業船舶,漁業船舶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機構不得為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漁業船舶證書的有效期不得超過報廢船齡或者報廢延長期限所對應的日期。
  第十九條  報廢船舶所有人需要更新漁業船舶的,應當持《漁業船舶報廢證明》,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批準手續。
  未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報廢注銷手續的漁業船舶,不予更新。
  持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業船舶,報廢后不予更新。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業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報廢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的監督管理。
  船籍港所在地的漁港監督機構應當按時公告報廢漁業船舶名錄。
  第二十一條  漁業船舶報廢拆解或者銷毀實行定點管理。漁業船舶報廢拆解或者銷毀具體地點由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報廢的漁業船舶不得繼續從事漁業生產活動,不得在漁港水域內停泊。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不得受理其檢驗,漁港監督、漁政機構不得為其辦理漁船登記和發放捕撈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船舶所有人對漁業船舶報廢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復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進行漁業船舶檢驗的;
 ?。ǘ┎话凑找幎男袧O業船舶報廢拆解或者銷毀監管職責的;
 ?。ㄈ┎话凑找幎〞r限辦理漁業船舶報廢證明手續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漁港工程船、躉船、僅在港區作業的拖輪和駁船,以及內陸船長12米以下的非機動漁業船舶的報廢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使用的專門用語的含義如下:
  漁業船舶:系指《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漁業船舶。
  漁業船舶報廢:系指漁業船舶永久不得從事漁業生產活動,以及為漁業生產服務。
  漁業船舶證書:系指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書。
  船齡:系指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中所載的自漁業船舶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現今的年限。
  報廢船齡:系指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中所載的自漁業船舶建造完工之日起至應當報廢時的年限。
  船長:系指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中所載的船長。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6年06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