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部門公布:我國部分玻璃鋼企業生產的頭盔存在質量問題
日從省質監局獲悉,質檢總局對摩托車乘員頭盔產品質量進行的抽查日前有了結果,本次抽查共涉及北京、河北、浙江、廣東、福建5個省、直轄市30家企業生產的30種產品,其中合格24種,產品總體抽樣合格率為80%,但小型企業產品質量問題比較突出,合格率僅為64.7%。
本次抽查中發現的主要質量問題:一是吸收碰撞能量性能差。該指標是衡量頭盔安全性能的重要指標。強制性標準規定全盔加速度峰值≤300g且殼體不得破裂。本次抽查中吸收碰撞能量性能差的產品峰值為500g。這樣的頭盔在使用中殼體易破裂,起不到防護作用。二是耐穿透性能不合格。耐穿透性能是考核頭盔在強大沖擊碰撞時,抵抗尖銳物體穿透頭盔時對乘員頭部造成嚴重傷害的能力指標。本次抽查中有少數產品該項不合格,其中有2種產品在檢測過程中分別出現了殼體破碎、破裂的現象。三是護目鏡不合格。護目鏡是摩托車乘員行駛中用于觀察,具有保護眼睛和面部的防護部件。本次抽查中有少數產品該項不合格,主要是抗撞擊性差。這樣的產品在發生事故時,鏡片容易出現破損,劃傷面部。四是佩戴裝置強度不合格。頭盔的佩戴裝置是固定在乘員頭部、防止在事故發生時脫離頭部的系緊裝置。本次抽查中有少數產品搭扣斷裂或滑脫,起不到固定作用。五是結構及規格尺寸超標。強制性標準《摩托車乘員頭盔》明確規定“系帶連接件外露部分不得超過殼體內外表面3mm。”本次抽查中有少數產品該項不合格。超標嚴重的系帶連接件外露部分為6.30mm,是標準規定值的2倍多。此連接件位置正處在摩托車乘員的太陽穴處,佩戴這樣的頭盔起不到安全保護作用。
摩托車乘員頭盔是重要的交通安全防護用品,其主要功能是當摩托車發生碰撞事故時能有效地保護司乘人員頭部,減輕激烈碰撞時帶來的強大沖擊力或防止尖銳物體直接刺入頭部。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就規定,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本次抽查中發現,樂清市南宏摩配有限公司出產的“吉爾”中號頭盔、樂清市遠大摩配有限公司產的“LGL”大號頭盔以及徐水縣梁家營榮飛玻璃鋼廠出產的“名劍”大號全盔存在不同程度的質量問題。
本次抽查中發現的主要質量問題:一是吸收碰撞能量性能差。該指標是衡量頭盔安全性能的重要指標。強制性標準規定全盔加速度峰值≤300g且殼體不得破裂。本次抽查中吸收碰撞能量性能差的產品峰值為500g。這樣的頭盔在使用中殼體易破裂,起不到防護作用。二是耐穿透性能不合格。耐穿透性能是考核頭盔在強大沖擊碰撞時,抵抗尖銳物體穿透頭盔時對乘員頭部造成嚴重傷害的能力指標。本次抽查中有少數產品該項不合格,其中有2種產品在檢測過程中分別出現了殼體破碎、破裂的現象。三是護目鏡不合格。護目鏡是摩托車乘員行駛中用于觀察,具有保護眼睛和面部的防護部件。本次抽查中有少數產品該項不合格,主要是抗撞擊性差。這樣的產品在發生事故時,鏡片容易出現破損,劃傷面部。四是佩戴裝置強度不合格。頭盔的佩戴裝置是固定在乘員頭部、防止在事故發生時脫離頭部的系緊裝置。本次抽查中有少數產品搭扣斷裂或滑脫,起不到固定作用。五是結構及規格尺寸超標。強制性標準《摩托車乘員頭盔》明確規定“系帶連接件外露部分不得超過殼體內外表面3mm。”本次抽查中有少數產品該項不合格。超標嚴重的系帶連接件外露部分為6.30mm,是標準規定值的2倍多。此連接件位置正處在摩托車乘員的太陽穴處,佩戴這樣的頭盔起不到安全保護作用。
摩托車乘員頭盔是重要的交通安全防護用品,其主要功能是當摩托車發生碰撞事故時能有效地保護司乘人員頭部,減輕激烈碰撞時帶來的強大沖擊力或防止尖銳物體直接刺入頭部。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就規定,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本次抽查中發現,樂清市南宏摩配有限公司出產的“吉爾”中號頭盔、樂清市遠大摩配有限公司產的“LGL”大號頭盔以及徐水縣梁家營榮飛玻璃鋼廠出產的“名劍”大號全盔存在不同程度的質量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