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2012年7月27日發布公告:初步裁定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存在傾銷。美歐各公司的傾銷幅度為9.3%至18.8%。相關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商務部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2年7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美國伊士曼化工公司征收10.1%;陶氏化學公司12.5%;益科斯達化工產品有限公司11.5%;其他美國公司15.1%。沙索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沙索溶劑德國有限責任公司13.0%;英力士化學拉瓦拉有限公司9.3%;巴斯夫歐洲公司18.8%;其他歐盟公司14.9%。
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是廣泛應用于水基涂料中的溶劑,也是硝化纖維素、醇酸樹脂和用順酐改性的酚醛樹脂的溶劑。2011年11月18日,商務部正式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