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井化學BPA傾銷幅度多大?
根據《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公告消息四、傾銷和傾銷幅度》――商務部2007年3月21日發布的2OO7年第24號公告,三井化學株式會社(Mitsui Chemicals, Inc.)的傾銷幅度為6.2%,征收的保證金比率也為6.2%,在各相關公司中居于中等水平(不計“其它公司”)。哪么“傾銷幅度”是如何計算出來的呢?環氧樹脂行業協會專家據《公告》,進行了全面了解。
關于“正常價值”,調查機關審查了三井化學株式會社(以下稱三井化學)的國內銷售情況,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數量,占同期向大陸出口銷售數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在審查三井化學國內銷售過程中發現,三井化學除自己生產并銷售被調查產品外,同時還向其他日本雙酚A生產商采購被調查產品并在國內和向大陸銷售。調查機關認為在外購產品過程中,三井化學的角色發生了變化,由被調查產品生產商變成了外購產品的貿易商。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決定中暫排除這部分交易,將這部分外購產品排除在計算傾銷幅度之外。
根據三井化學的報告,該公司調查期內在日本境內的銷售,有通過日本關聯貿易商、非關聯貿易商進行的銷售、直接銷售給關聯用戶和非關聯用戶4種情形。調查機關對三井化學通過關聯貿易銷售和直接銷售給關聯用戶的交易進行了審查,發現這部分交易的價格與非關聯交易與用戶的價格有明顯的差距,認為這部分交易不能反映正常市場交易狀況,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因此在初裁決定中暫決定在確定正常價值時將這部分關聯交易予以排除。調查機關對三井化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三井化學對公司所發生管理費用未按答卷要求標明費用分攤的具體方法,而是由公司系統計算,直接計入被調查產品生產部門和被調查產品,現有證據很難證明這種分攤的合理性和分攤標準的相關性,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暫依據銷售收入的比例,對其分攤至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相關費用進行了調整。
三井化學在所報告財務費用中包括了應收股利、有價證券出售收益等項目。據環氧樹脂行業協會了解,調查機關認為,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所承擔的應當是與被調查產品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和收入,應收股利、有價證券出售收益等是與投資有關的收益,與被調查產品的生產經營無關。因此調查機關在認定成本時,將上述項目從財務費用中剔除。鑒于該公司的財務費用未按答卷要求標明費用分攤的具體方法,而是由公司系統計算直接計入被調查產品生產部門和被調查產品,現有公司證據很難證明這種分攤的合理性和分攤標準的相關性,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在上述調整的基礎上,暫依據銷售收入的比例對其分攤至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相關費用進行了調整。
根據上述調整,調查機關重新核算了該公司自產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國內銷售成本,并對調查期內通過關聯貿易銷售和直接銷售給關聯用戶的交易外的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進行了低成本測試,發現其中低于成本銷售的數量占全部銷售的比例超過20%。調查機關認定這部分交易屬于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環氧樹脂行業協會人士說,因此根據《反傾銷條例》第4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依據排除通過關聯貿易銷售和直接銷售給關聯用戶的交易,并排除低于成本銷售后的自產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關于“出口價格”。調查機關對三井化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該公司調查期內對大陸的出口銷售包括直接向大陸非關聯客戶銷售被調查產品及通過日本國內非關聯貿易商出口到大陸兩種情形。對該公司直接向大陸非關聯客戶銷售被調查產品的情形,根據《反傾銷條例》第5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決定中依據該公司銷售給大陸非關聯用戶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通過日本國內非關聯貿易商出口到大陸的情形,三井化學知道其產品終銷往大陸,調查決定在初裁決定中采用三井化學與非關聯貿易公司之間的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后環節是“調整項目”: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罢r值”方面,該公司主張對國內銷售中袋裝交易進行售前倉儲費用調整。根據公司提交的答卷,國內袋裝交易銷售的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和出口到大陸的被調查產品均系存放在廠外倉庫產品,公司現有證據尚難以證明該部分存貨是為特定客戶而保留的特定產品,對該部分費用的發生也沒有提供相應合同、協議支持,沒有證據表明該費用的發生與銷售直接相關,并且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對于該公司國內銷售中售前倉儲費用調整的主張暫不予接受。該公司在計算國內銷信用費用時,將消費稅作為計算信用費用的基數。經審查,在日本消費稅屬價外稅,在計算信用費用時,不應將其納入計算公式中。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對信用費用的計算進行了調整,剔除了消費稅部分。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回扣(暫定價)、內陸運費--工廠到分銷倉庫(日元)、內陸運輸--工廠/倉庫至客戶(袋裝運費)、內陸運輸--工廠/倉庫至客戶(內陸運輸各項費用)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并對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對其調整要求暫予接受,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了調整。
“出口價格”方面:三井化學在出口銷售中,對因記帳輸入操作錯誤等造成的交易金額的增加和減少,不采用調整單價的辦法,而采用向客戶開具付款通知單的方式,對這部分金額該公司主張以“回扣”的項目進行調整。經初步審查,公司提供的現有證據無法確定這些回扣產生的具體原因,也無法確定這些回扣的發生是否在調查期內。因此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在出口價格調整的“回扣”項目主張暫不予接受。該公司主張對出口銷售交易進行售前倉儲費用調整,根據該公司提交的答卷,出口到大陸的被調查產品和國內銷售的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均系存放在廠外倉庫產品,公司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部分存貨是為特定客戶而保留的特定產品,對該部分費用的發生也沒有提供相應合同、協議支持,沒有證據表明該費用的發生與銷售直接相關,并且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
因此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對于出口銷售中售前倉儲費用調整的主張暫不予接受。該公司在計算出口信用費用時,將消費稅作為計算信用費用的基數,經審查在日本消費稅屬價外稅,在計算信用費用時不應將其納入計算公式中,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對信用費用的計算進行了調整,剔除了消費稅部分。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內陸運費--工廠到分銷倉庫、內陸運輸―工廠/倉庫到出口港(日元)、內陸運輸―工廠/倉庫到出口港、內陸運輸--工廠/倉庫到客戶(內陸運輸各項費用)、國際運費、國際運輸保險費、其他需要調整的項目―上海CY以后的倉儲費用、其他需要調整的項目―上海CY以后的Dlvd運費等調整項目和CIF價。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并對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環氧樹脂行業協會專家介紹說,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對其調整要求和CIF價暫予接受,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關于“正常價值”,調查機關審查了三井化學株式會社(以下稱三井化學)的國內銷售情況,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數量,占同期向大陸出口銷售數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在審查三井化學國內銷售過程中發現,三井化學除自己生產并銷售被調查產品外,同時還向其他日本雙酚A生產商采購被調查產品并在國內和向大陸銷售。調查機關認為在外購產品過程中,三井化學的角色發生了變化,由被調查產品生產商變成了外購產品的貿易商。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決定中暫排除這部分交易,將這部分外購產品排除在計算傾銷幅度之外。
根據三井化學的報告,該公司調查期內在日本境內的銷售,有通過日本關聯貿易商、非關聯貿易商進行的銷售、直接銷售給關聯用戶和非關聯用戶4種情形。調查機關對三井化學通過關聯貿易銷售和直接銷售給關聯用戶的交易進行了審查,發現這部分交易的價格與非關聯交易與用戶的價格有明顯的差距,認為這部分交易不能反映正常市場交易狀況,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因此在初裁決定中暫決定在確定正常價值時將這部分關聯交易予以排除。調查機關對三井化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三井化學對公司所發生管理費用未按答卷要求標明費用分攤的具體方法,而是由公司系統計算,直接計入被調查產品生產部門和被調查產品,現有證據很難證明這種分攤的合理性和分攤標準的相關性,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暫依據銷售收入的比例,對其分攤至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相關費用進行了調整。
三井化學在所報告財務費用中包括了應收股利、有價證券出售收益等項目。據環氧樹脂行業協會了解,調查機關認為,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所承擔的應當是與被調查產品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和收入,應收股利、有價證券出售收益等是與投資有關的收益,與被調查產品的生產經營無關。因此調查機關在認定成本時,將上述項目從財務費用中剔除。鑒于該公司的財務費用未按答卷要求標明費用分攤的具體方法,而是由公司系統計算直接計入被調查產品生產部門和被調查產品,現有公司證據很難證明這種分攤的合理性和分攤標準的相關性,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在上述調整的基礎上,暫依據銷售收入的比例對其分攤至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相關費用進行了調整。
根據上述調整,調查機關重新核算了該公司自產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國內銷售成本,并對調查期內通過關聯貿易銷售和直接銷售給關聯用戶的交易外的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進行了低成本測試,發現其中低于成本銷售的數量占全部銷售的比例超過20%。調查機關認定這部分交易屬于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環氧樹脂行業協會人士說,因此根據《反傾銷條例》第4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依據排除通過關聯貿易銷售和直接銷售給關聯用戶的交易,并排除低于成本銷售后的自產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關于“出口價格”。調查機關對三井化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該公司調查期內對大陸的出口銷售包括直接向大陸非關聯客戶銷售被調查產品及通過日本國內非關聯貿易商出口到大陸兩種情形。對該公司直接向大陸非關聯客戶銷售被調查產品的情形,根據《反傾銷條例》第5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決定中依據該公司銷售給大陸非關聯用戶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通過日本國內非關聯貿易商出口到大陸的情形,三井化學知道其產品終銷往大陸,調查決定在初裁決定中采用三井化學與非關聯貿易公司之間的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后環節是“調整項目”: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罢r值”方面,該公司主張對國內銷售中袋裝交易進行售前倉儲費用調整。根據公司提交的答卷,國內袋裝交易銷售的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和出口到大陸的被調查產品均系存放在廠外倉庫產品,公司現有證據尚難以證明該部分存貨是為特定客戶而保留的特定產品,對該部分費用的發生也沒有提供相應合同、協議支持,沒有證據表明該費用的發生與銷售直接相關,并且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對于該公司國內銷售中售前倉儲費用調整的主張暫不予接受。該公司在計算國內銷信用費用時,將消費稅作為計算信用費用的基數。經審查,在日本消費稅屬價外稅,在計算信用費用時,不應將其納入計算公式中。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對信用費用的計算進行了調整,剔除了消費稅部分。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回扣(暫定價)、內陸運費--工廠到分銷倉庫(日元)、內陸運輸--工廠/倉庫至客戶(袋裝運費)、內陸運輸--工廠/倉庫至客戶(內陸運輸各項費用)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并對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對其調整要求暫予接受,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了調整。
“出口價格”方面:三井化學在出口銷售中,對因記帳輸入操作錯誤等造成的交易金額的增加和減少,不采用調整單價的辦法,而采用向客戶開具付款通知單的方式,對這部分金額該公司主張以“回扣”的項目進行調整。經初步審查,公司提供的現有證據無法確定這些回扣產生的具體原因,也無法確定這些回扣的發生是否在調查期內。因此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在出口價格調整的“回扣”項目主張暫不予接受。該公司主張對出口銷售交易進行售前倉儲費用調整,根據該公司提交的答卷,出口到大陸的被調查產品和國內銷售的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均系存放在廠外倉庫產品,公司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部分存貨是為特定客戶而保留的特定產品,對該部分費用的發生也沒有提供相應合同、協議支持,沒有證據表明該費用的發生與銷售直接相關,并且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
因此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對于出口銷售中售前倉儲費用調整的主張暫不予接受。該公司在計算出口信用費用時,將消費稅作為計算信用費用的基數,經審查在日本消費稅屬價外稅,在計算信用費用時不應將其納入計算公式中,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對信用費用的計算進行了調整,剔除了消費稅部分。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內陸運費--工廠到分銷倉庫、內陸運輸―工廠/倉庫到出口港(日元)、內陸運輸―工廠/倉庫到出口港、內陸運輸--工廠/倉庫到客戶(內陸運輸各項費用)、國際運費、國際運輸保險費、其他需要調整的項目―上海CY以后的倉儲費用、其他需要調整的項目―上海CY以后的Dlvd運費等調整項目和CIF價。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并對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環氧樹脂行業協會專家介紹說,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對其調整要求和CIF價暫予接受,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