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漲幅80%!多省市上調電價
10月12日,發展改革委印發了《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提出調整燃煤發電交易價格上下浮動范圍為均不超過基準電價的20%,并明確該文件于10月15日起實施。今年下半年,各省區市已經紛紛出臺相關政策通知,合理調整上網電價浮動范圍,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
天津:全部10千伏及以上工商業用戶均應參與市場化交易
甘肅:電力現貨價格不受相關幅度限制
四川:浮動幅度范圍為現行燃煤發電基準價0.4012元/千瓦時基礎上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
貴州:峰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上浮50%
云南:調整工商業電價高上浮50%
山西:工商業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繼續按現行峰谷時段劃分和浮動比例執行
山東:電價上浮19.8%
河南:擬從11月1日執行分時電價
安徽:每千瓦時上浮0.072元
江蘇:交易電價上浮近20%,高價469.2元/兆瓦時
上海:取消電力市場價格暫不上浮規定
湖南:轉供電居民終端用戶購電價格按0.604元/千瓦時執行
江西:高峰時段擬上漲60%
浙江:延長用電尖峰時段,拉大峰谷分時電價價差
廣西:高耗能企業電價上浮50%
海南:強化峰谷分時電價機制執行
廣東:工商業用電全部進入市場
天津:全部10千伏及以上工商業用戶均應參與市場化交易
近日,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關于落實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自10月15日起,2021年度后續增量月度和月內燃煤機組市場化交易平段電價在“基準價±20%”范圍內形成,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全部10千伏及以上工商業用戶均應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其價格按電網企業代理其他用戶購電價格的1.5倍執行。
內蒙古:電價上浮80%
9月30日,內蒙古發改委提出《關于明確蒙西地區電力市場交易用戶保底電價的通知》中的保底電價,比原有電價就上浮了80%。
新疆:峰谷電價差大可達0.6元/kWh以上
10月1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完善我區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意見的公告。結合此前的大工業峰谷電價政策,此次變更后新疆峰谷電價差大可達0.6元/kWh以上。
尖峰時段用電價格在峰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上浮20%。峰谷電價標準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夏季7月份的21:00-23:00,冬季1、11、12月份的19:00-21:00由高峰時段調整為尖峰時段,執行尖峰電價。因此新疆峰谷電價形成兩個峰谷波段。
寧夏:煤電月度交易價格在基準價的基礎上可以上浮不超過10%
今年8月,寧夏發改委發布《關于調整2021年電力直接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指出有序放開煤電企業優先發電計劃,允許煤電交易價格上浮,煤電月度交易價格在基準價(0.2595元/千瓦時)的基礎上可以上浮不超過10%。優先新能源企業與電力用戶直接交易,調整正偏差結算價格。通知執行期限為2021年8-12月。
甘肅:電力現貨價格不受相關幅度限制
近日,甘肅省發改委印發《關于加快電價市場化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調整目錄銷售電價體系,取消一般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保留居民、農業用電目錄銷售電價;加快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有序放開全部燃煤發電電量上網電價,擴大市場交易電價上下浮動范圍,全面提升電力市場建設水平。
燃煤發電市場交易價格浮動范圍由現行的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擴大為上下浮動原則上均不超過20%,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電力現貨價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四川:浮動幅度范圍為現行燃煤發電基準價0.4012元/千瓦時基礎上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
今年8月,四川省發改委發布《關于統調統分燃煤發電市場化交易配比電量上網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21〕265號)》。通知明確,自2021年7月起,省內統調統分燃煤發電市場化交易配比電量上網電價按川發改價格〔2020〕316號實施浮動,浮動幅度范圍為現行燃煤發電基準價0.4012元/千瓦時基礎上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
各燃煤發電企業市場化交易配比電量上網電價、電量規模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具體由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報主管部門后組織實施。按照水火7:3比例配置交易電量的電力用戶,其配置的火電電量電價為參與該交易的燃煤發電成交電量加權均價。
貴州:峰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上浮50%
近日,貴州省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試行峰谷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銷售側試行為期兩年的峰谷分時電價。
《通知》明確試行范圍為:貴州省未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并執行兩部制電價的工商業及其他用電,以及電動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電儲能用電。峰谷時段按每日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時。
根據《通知》,貴州省平段電價按現行銷售目錄電價執行,峰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上浮50%、谷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下浮50%。
云南:調整工商業電價高上浮50%
10月12日,云南升發改委發布公告《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稿實施范圍包括所有大工業用戶(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除外)和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一般工商業用戶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大工業、一般工商業用戶。
山西:工商業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繼續按現行峰谷時段劃分和浮動比例執行
近日,山西省發改委發布《關于調整我省目錄銷售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明確,取消山西電網、山西地方電網銷售電價表中工商業用電(包括一般工商業和大工業用電)目錄銷售電價;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用戶)、農業用電繼續按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執行。
有序推動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按照市場價格購電,對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的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商業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繼續按現行峰谷時段劃分和浮動比例執行。
山東:電價上浮19.8%
近期,山東電力交易中心組織開展了深化煤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后的次交易,共有49家燃煤發電企業(97臺機組)與79家售電公司和5家電力用戶參與,成交電量110.7億千瓦時,成交均價較基準電價上浮19.8%。
河南:擬從11月1日執行分時電價
9月下旬,河南省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明確適當擴大分時電價執行范圍、完善峰谷電價機制、實施季節性電價機制、恢復尖峰電價機制、繼續執行現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和完善市場化用戶執行方式等規定。
每年1—2月和7—8月,對分時電價電力用戶執行尖峰電價,其中,1—2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9至20時,7—8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2至14時和19至20時,用電價格在其他月份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安徽:每千瓦時上浮0.072元
安徽省在8月宣布了提高電價的計劃,然后在發改委宣布公告后不久推出了更多的季節性漲價措施,包括從12月起,夏季和冬季的電價每千瓦時增加0.072元。
安徽省發改委消息,12月1日起,將對全省工商業用戶試行季節性尖峰電價和需求響應補償電價政策,為期2年。其中,高峰時段時長8小時;平段時長7小時;低谷時段時長9小時。全省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工商業電力用戶,用電價格在當日高峰時段購電價格基礎上每千瓦時上浮0.072元。
江蘇:交易電價上浮近20%,高價469.2元/兆瓦時
據江蘇省發改委網站消息,為切實保障全省電力安全可靠供應,我省及時調整了相關規則和價格上浮20%的幅度(高價469.2元/兆瓦時),于10月15日組織開展了10月中旬月內掛牌交易。
江蘇電力交易中心發布消息顯示,2021年10月中旬江蘇電力市場月內掛牌交易于10月15日11時結束。經過調度部門安全校核,終成交294筆,成交電量19.98億千瓦時,成交均價468.97元/兆瓦時。
江蘇省煤電基準價為391元/兆瓦時,此次成交價較基準價上浮了19.94%。
上海:取消電力市場價格暫不上浮規定
9月初,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關于開展2021年上海市電力用戶(含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工作的補充通知》。通知明確,進一步完善“基準價+上下浮動” 電力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取消《2021年上海市電力用戶(含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工作方案》(滬經信運〔2020〕1036號)中 “暫不上浮”的規定。
湖南:轉供電居民終端用戶購電價格按0.604元/千瓦時執行
湖南省發改委近日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轉供電環節價格政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已于近日印發。通知明確了各類轉供電終端用戶購電價格政策,提出了可操作的價格標準,規定轉供電居民終端用戶購電價格按0.604元/千瓦時執行。《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江西:高峰時段擬上漲60%
9月18日,江西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其中提出根據江西電網電力供需狀況和季節負荷特性,將每日用電劃分為峰、谷、平時段。
平段電價按現行銷售電價執行,高峰時段電價上浮60%,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低谷時段電價下浮6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電價不參與浮動。一般工商業及其它電力用戶平均分時電價按現行銷售電價每千瓦時加3分確定。分時電價機制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浙江:延長用電尖峰時段,拉大峰谷分時電價價差
近日,浙江省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此次調整延長了用電尖峰時段,并拉大了峰谷分時電價的價差。此次將全年大工業電價尖峰時段由原來的2個小時增加至4小時,每年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全天尖峰時段由原來的2個小時增加至6小時,提高大工業尖峰電價每千瓦時5.6分、高峰電價每千瓦時6分。
廣西:高耗能企業電價上浮50%
10月17日,廣西發布《關于進一步調整2021年全區電力市場化交易方案的緊急通知》,在緊急通知中,高耗能企業電價直接上浮50%進行結算。對于高耗能企業來說,廣西這一次起了示范作用,上浮50%,其他地區有可能以此為參考。
海南:強化峰谷分時電價機制執行
9月下旬,海南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意見稿明確優化峰谷分時電價機制,并提出調整峰谷價差的三種方案,并要求強化峰谷分時電價機制執行,包括擴大峰谷分時電價的實施范圍、取消峰期計劃電量政策、完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建立峰谷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完善市場化電力用戶執行方式等舉措。調整后的峰谷電價政策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廣東:工商業用電全部進入市場
10月20日,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我省電價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廣東(粵發改價格[2021)402號)出臺。文件全面貫徹落實政策,廣東工商業用電將全部進入市場,取消目錄電價,僅保留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目錄銷售電價。
通知提出,要有序推動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按照市場價格購電,暫未進入市場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對于已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因售電合同到期或解除而未能及時重新簽訂新的售電合同,只能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其用電價格按電網企業代理其他用戶購電價格的1.5倍執行。
根據該通知,燃煤發電電量通過市場交易在“基準價(0.463)+上下浮動(均不超過20%)”范圍內形成上網電價,高耗能企業不受上浮上限影響,現貨交易價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