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 Q23004-1990 地面用玻璃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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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用玻璃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面用(玻璃纖維增強塑料(下稱玻璃鋼)壓力容器的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容積不大于40L、士作壓力不大于12MPa的地面用鋁內襯玻璃鋼壓力容器(以下簡稱容器)。該容器用以充裝氧氣、氮氣及其他對內襯材料無腐蝕之壓縮氣體,使用溫度范圍為-60~60℃。
2 引用標準
GB 2576纖維增強塑料樹脂不可溶分含量試驗方法
GB 2577玻璃纖維增強塑料樹脂含量試驗方法
GB 3880不可熱處理強化的鋁及鋁合金板
GB 7144氣瓶顏色標記
GJB 83高強玻璃纖維紗
JC 277無堿無捻玻璃纖維紗
HG 2-741不氧樹脂
YB 613鋁及鋁合金擠壓棒

3 型 號
示例:地面用玻璃鋼壓力容器,工作壓力為12MPa,容積為15L的容器型號標為:DB12-15
4 技術要求
4.1 結構和尺寸
4.1.1 容器由整體或焊接式鋁內襯及玻璃鋼組成,其結構示意圖見下圖。
4.1.2 容器尺寸、容積、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容積允許偏差為+3%,-0%。
4.1.3 連接螺紋尺寸應符合下表要求。

螺紋牙型角二等分線應與圓錐母線垂直。如有特殊要求,按訂貨單位要求制造。
4.2 材料
4.2.1 玻璃纖維紗應符合JC 277中EC8-24X10或EC8-24X20或EC8-24X40的要求。也可采用符合GJB 83的玻璃纖維紗。
4.2.2 樹脂應符合HG 2-741中E-42或E-44或E-51的要求。應采用高溫固化劑。
4.2.3 內襯材料應符合GB 3880中L1M、L2M、L3M的要求。容器頸及尾材料應符合YB 613中LF6R、LF11R的要求。
4.3 工藝控制條件
4.3.1 內襯的焊接采用氬弧焊,焊縫應平整,焊接的內襯需進行氣密件檢驗。
4.3.2 玻璃纖維紗用前要烘干,纏繞時要被樹脂浸透。
4.3.3 纏繞過程中要采用適宜的張力制度,以保證各層纖維張緊程度基本一致及保證玻璃鋼中樹脂含量達到4.4.6的要求。
4.3.4 采用適宜的固化制度以保證固化度達到4.4.8的要求。
4.4 性能
4.4.1 水壓試驗
按本標準5.1條,不得滲漏。
4.4.2 體積膨脹
按本標準5.2條,測定的體積變形率不大于1 5%。
4.4.3 氣密性
按本標準5.3條,不得滲漏。
4.4.4 水壓疲勞
按本標準5.4條,不得滲漏。若疲勞次數不足2000次時容器滲漏,允許取樣復試一次。
4.4.5 爆破壓力
按本標準5.5條,爆破壓力不小于工作壓力的5倍。
4.4.6 樹脂含量
按本標準5.6條,樹脂含量應為18%~23%。
4.4.7 固化度
按本標準5.7條,固化度不小于85%。
5 試驗方法
5.1 水壓試驗
將容器盛滿水后,停留一段時間以排除水中氣體。用溫度計溫度計測量容器內水溫,然后與試驗系統連接,加壓至工作壓力的1 5倍。保壓1~2min,檢查有無滲漏現象,檢查完畢卸壓至零。記錄容器編號、水溫。
5.2 體積膨脹
在做完水壓試驗后,在工作壓力以下,進行數次反復升壓、降壓,以排除容器和管路內水中氣體。然后調好量筒水位,升壓至工作壓力的1 5倍,記錄進水量、卸壓至零。體積變形率按式(1)計算:

式中:△V――同式(1);
A――試驗時總壓入水量(實際測定值),mL;
B――試壓管路壓入水量(實際測定值,不包括管路容積1,mL;
V――容器實際容積,mL;
P――試驗壓力,MPa:
βt――試驗壓力及試驗水溫下水的壓縮系數(見附錄A)。
5.3 氣密性
經水壓試驗合格的容器,充氣壓至工作壓力,然后浸沒于清水中,保持3min檢查有無氣泡出現,檢查完畢從水中取山容器,卸壓至零。
5.4 水壓疲勞
將抽樣容器充滿水與試驗系統連接,壓力由零升至工作壓力,再降壓到零為一次循環。反復進行2000次。循環速率不大于10次/min。記錄容器編號、疲勞次數。
5.5 爆破壓力
將經水壓疲勞試驗合格的容器充滿水與試驗系統連接,加水壓至工作壓力,檢查有無滲漏。若無滲漏,加壓至破壞。加壓速率不大于1 5Mpa/s。記錄容器編號、爆破壓力、破壞部位及形式。
5.6 樹脂含量
按GB 2577規定。
試樣從爆破試驗后的容器筒身不同部位上切取,纏繞層數必須完整,每只容器的取樣不得少于三塊。
5.7 固化度
按GB 2576規定。
試樣的切取方法同本標準5.6條。
6 檢驗規則
6.1 全檢項目
6.1.1 容器必須逐只進行容積、質量、尺寸和外觀檢驗。
6.1.2 容器必須逐只進行水壓試驗、體積膨脹和氣密性試驗。
6.2 抽檢項目
6.2.1 抽樣
同一型號的容器400只為一批(不足400只也為一批)。隨機抽取二只。
6.2.2 檢驗項目
常溫下水壓疲勞、爆破壓力、樹脂含量和固化度。
7 產品驗收
7.1 驗收要求
容器的檢驗由技術檢驗部門負責。當抽檢項目的指標未達到本標準4.4條要求時,該批產品不予驗收。
7.2 外觀檢查
每只容器都應進行目視檢查,容器任何部位不得有油污,表面油漆層光潔,不允許有損傷玻璃鋼本體的磕碰傷痕、裂紋。
7.3 內表面檢查
容器內壁應干燥、清潔、無異物,鋁內襯不應有肉眼可見的鼓泡、劃傷。
8 標 志
8.1 容器顏色
容器的顏色應符合GB 7144的規定。
8.2 標志內容
每只容器應有噴漆標志,標志應在簡體段的適當位置,內容包括:
a.制造廠;
b.型號DB×-×
c.編號No××
d.質量M××;
e.生產日期×年×月;
f.檢驗標志。
8.3 合格證及產品使用說明
合格證應由有關部門簽署蓋章。合格證內容應包括:制造廠、容器名稱、型號、編號、質量、工作壓力及出廠日期。
產品使用說明包括容器的主要性能及在運輸、貯存、使用中應注意的事項。
9 包裝、貯存
9.1 容器山廠頸口應用防潮材料密封或擰緊閥門,以防頸門連接螺紋損壞。
9.2 容器裝箱前,應對外觀及標志進行檢查。然后,將容器連同合格證及使用說明裝在塑料袋中,放于箱內,用不損壞漆膜的填充物將容器固定和隔開。包裝箱應牢固可靠。
9.3 容器不應貯存在日光暴曬和高溫、潮濕環境中。
附錄A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纖維增強塑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建筑材料工業局玻璃鋼研究設計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黃毓圣、鄒蒙。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建筑材料工業部部標準JC 194-74《玻璃鋼氣瓶》作廢。
本標準次發布1974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