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玻璃鋼管道企業破產預防法案

    《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于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從其規定來看,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玻璃鋼管道企業才能適用《企業破產法(試行)》。在此,玻璃鋼管道企業法人的性質是《破產法》和我國《民事訴訟法》"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區別的主要標志。凡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相互之間組成的聯營企業的破產應當適用《破產法》,其他玻璃鋼管道企業法人及其相互間組成的聯營企業、其他法人與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組成的聯營企業的破產,應當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因此這里討論的破產預防主要指我國國有玻璃鋼管道企業的破產預防。
  制定玻璃鋼管道企業破產法,是市場經濟的需要,要提倡玻璃鋼管道企業之間的競爭,允許玻璃鋼管道企業破產,并規范企業破產。但是對將要破產的玻璃鋼管道企業,能挽救的通過整頓辦法盡量挽救,無法挽救的再通過法定程序破產,促進玻璃鋼管道企業優勝劣汰,同時促使企業竭力扭虧為盈,促進經濟健康發展。因此,對玻璃鋼管道企業破產還要進行有效的預防。